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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心理1.16W
先天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先天性殘疾主要有以下標準

一、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1、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2、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二、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三、言語殘疾標準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四、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五、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痺後遺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六、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殘疾(disability)是由於先天缺陷或後天傷病致使機體、精神、感官(視、聽)、交流器官(發音器官)、智力等方面的功能比同年齡、同教育程度和同等工作經驗的人低的一種狀態。因此,殘疾並非一定嚴重到肢體殘缺、盲、聾或啞。按國際殘疾分類,殘疾分為三級:

(1)殘損或功能形態障礙(impairment):由疾病或外傷直接引起,屬組織器官水平的功能障礙,形態有某些異常,如進一步發展可構成殘疾或殘障的原因,但對個體的整體功能無大影響。例如斷一小指,形態學上有缺陷,對手功能有一定影響,但不明顯。對人的整體功能(軀體、精神、情緒、社會)無大影響,屬殘損級。

(2)殘疾或個體能力障礙(disability):由疾病或外傷引起,但範圍比殘損大,程度比殘損嚴重,是個體水平的功能障礙。特點是作為一個個體表現為通常能進行的實用性行為能力受限或喪失。例如患小兒麻痺症後遺症患者,一側肢體嚴重畸形萎縮,比健側短,明顯跛行。從整體看,有明顯的殘疾外觀,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的影響。但在人際交往、勞動就業、學習和受教育、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社會功能方面,雖有困難,尚能進行。當然,其能力已明顯不如健全人,這種情況屬於殘疾。

(3)殘障或社會功能障礙(handicap):疾病、外傷、殘損、殘疾均能引起,表現為社會水平的障礙。其特點是不能完成應有的社會功能,以至理應受到保護的基本人權受到限制。例如較重的外傷性癱瘓,患者不能站立、行走、離不開輪椅,如工作崗位或上課的教室在二樓或以上,即使在一樓,若工作崗位或上課的教室不便輪椅接近,或大門為多級臺階,廁所門寬度不夠等,都成為患者參加社會活動的障礙。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均有困難。如不改造上述障礙,便很難適應社會生活。屬殘障類。

標籤:殘疾 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