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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輸的基本原則

心理3.27W
水路貨物運輸的基本原則

1、

第三條 水路貨物運輸實行合同運輸,運輸合同由承運人與託運協商簽訂。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急需物資,適當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它物資的原則。 對指令性計劃產品的運輸,在簽訂合同中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報請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經委處理。

2、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基本形式為月度運輸合同和貨物運單。

標籤:水路 貨物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