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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心理1.43W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為加快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國家決定在中央建設投資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為加強計劃管理,保證各項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2、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範圍,主要指解決農村(包括牧區、漁區和農村學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開礦、建廠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汙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3、 中央補助資金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東部地區以自籌資金為主解決。

4、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落實好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專案審批、計劃下達以及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水利部門商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工程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和指導專案的實施及執行管理。衛生部門負責提出急需解決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蟲病病區需改水的範圍和專案建成後的水質檢測、監測。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飲水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簡稱集中供水工程)和聯戶供水工程(簡稱分散供水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並舉的原則。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鄉鎮政府要組建專業供水單位,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集中經營管理。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執行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技術指導。

縣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落實好建後管護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屬於國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資金配套、工程用地、稅收、電價、辦證、水費徵收、工程執行管理和產權制度改革等方面給予支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 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 貼息專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3 號令)等有關規定,制 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 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專案.

第二條 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 問題的範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 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 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 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汙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 按照"汙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負責解決.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 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援. "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 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 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 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 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