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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業主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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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業主的認定標準

民法中對業主的概念的認定應該很簡單,擁有一定物業的人都是業主,無論是擁有動產還是不動產。但一般在民事糾紛中,我們說的業主大多是指擁有不動產即房產的人才叫業主,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擁有房產包括擁有所有權使用權和其它房屋權利

業主是在區分所有建築物內或者在一個建築區劃內擁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有建築物空間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1、業主業主是指房屋物業的產權人,他具備房屋的是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

2、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3、 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但是必須區別:建築市場上房屋開發商.投資商不一定是業主,理由是: 1他們不是最終的產權所有人 2他們充當甲方角色是以產權轉換贏得利益. 因此,建築施工合同中使用發包人(甲方)而不使用"業主",正是基於此.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