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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保證金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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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保證金管理規定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不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

建委及房管部門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雙方,在開發商為購房者辦理了相應的抵押手續時,購房者應當積極配合,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開發商的保證金才可以返還。或者由開發商和購房者作為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簽訂相互制約的協議,自願承若各自的行為。

按揭貸款保證金是銀行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向開發商收取的錢,並承擔按揭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房產證辦理出來並完成抵押登記後,銀行才將按揭貸款保證金退回開發商。

(一)、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總額中扣除。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

(二)、貸款保證金賬戶既不屬於專用賬戶也不屬於一般結算賬戶。它是銀行為企業開立的一類專門存放信用保證金的賬戶,企業通過銀行辦理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業務需要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直接存入保證資金是其中一種擔保方式,所擔保的事項沒有完結之前,保證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經協商後應正常計息的。因為款項在所擔保的事項未完結之前屬於質押,質物移交質權人(銀行)佔有,故保證金賬戶可以理解為:是以外部客戶號設立的銀行內部賬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保證金管理,防範資金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商丘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商丘市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業務,開發企業儲存的按揭貸款保證金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按揭貸款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時,開發企業根據購房人公積金貸款金額,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比例,在保證金賬戶中儲存的擔保資金。

第二章 保證金銀行賬戶的建立與管理

第四條 開發企業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樓盤按揭准入並獲得批准後,應與中心簽訂《商丘市住房公積金按揭准入合作協議書》,對保證金銀行賬戶的設立、儲存、擔保責任、退還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條 已按揭准入的開發企業,應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管賬戶,專門辦理保證金的儲存、核對、退還等相關業務,由中心、保證金開戶銀行及開發企業共同監管,與中心、保證金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商丘市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保證金監管協議書》,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開發企業應在每次貸款發放前,按照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將保證金儲存在保證金賬戶內。中心在收到保證金開戶銀行為開發企業出具的保證金儲存憑據後,方可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中心應建立保證金臺賬,並與開發企業、保證金開戶銀行定期對保證金進行核對,確保賬賬相符。

第三章 開發企業擔保責任

第八條 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貸款發放之日至全部結清之日止或借款人所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止。

第九條 開發企業在擔保期間承擔償還貸款連帶責任。

第十條 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償還貸款義務發生逾期時,中心有權依據《商丘市住房公積金按揭准入合作協議書》和《商丘市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保證金監管協議書》的內容,從開發企業儲存的保證金中劃轉逾期部分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劃轉相應金額用於償還剩餘貸款本金、拖欠利息及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如因本辦法第十條原因或被法院執行等其他原因,造成保證金賬戶餘額低於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時,開發企業應及時補足相應金額的保證金,期間中心應暫停辦理該樓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四章 保證金的退還

十二條 開發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向中心申請退還保證金:

(一)在貸款擔保期間借款人貸款已全部還清

(二)借款人所購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中心在受理退還保證金時,對符合退還條件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結退還審批手續。

第五章 保證金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未經中心批准,開發企業及保證金開戶銀行不得擅自動用和處置保證金,不得用保證金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出具虛假材料騙取中心退還保證金的,中心有權依法追回所退還金額。

第十六條 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在保證金業務中侵犯開發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中心工作人員如發生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201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