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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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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人數

答,5~25人。

基金會設有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祕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