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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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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2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共有119條,沒有第262條,所以也沒有這條規定。

最後一條是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5日公佈、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共六章節一百一十九條。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式

第一節 調查

第二節 決定

第三節 執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