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屠宰管理條例最新

心理1.23W
屠宰管理條例最新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援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六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標籤:管理條例 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