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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單位打官司怎麼入新公司

心理3.1W
和原單位打官司怎麼入新公司

首先要確認的是,您這邊是否已經離職狀態

要求原公司出具入職新公司的證明,這個我是否可以理解為離職證明呢如果不是,強行要求原公司出具其他證明,這個得看雙方的協調。

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

勞動關係

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智慧財產權

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為避免這種狀況,如果勞動者是一般員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會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祕密,則企業無必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只選擇那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及其高階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可以達到保護企業核心祕密和經營利益的目的。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競業限制查詢,是八方錦程僱前背景調查的其中一個專案。通過核查離職員工當前僱主公司判斷其是否有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以及保密協議的潛在風險

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承擔連帶責任

當前,企業因員工跳槽導致的商業機密洩露的事情日漸頻繁,為了保護商業機密,制約員工離職後的行為,會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該協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賦予企業在員工管理中防止企業核心技術和機密資訊洩露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但競業禁止約定正式履行時,離職員工已經脫離了原用人單位的管理,很多離職員工就抓住這個空白點,既拿了競業禁止補償金,又入職競爭對手公司領取薪資。這個時候,如果前僱主發現離職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就可能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要求其承擔法律後果,而新僱主如果僱傭了該名候選人,則面臨著被候選人前僱主以不正當競爭的理由告上法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