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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無證開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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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無證開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整頓礦業秩序,治理礦業環境,促進我市礦業秩序的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山西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範圍內,從事開採煤炭資源的任何單位、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無證違法開採和亂採濫挖煤炭資源。

開採煤炭資源,必須依法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第四條 凡未經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批准並領取煤炭資源《山西省採礦許可證》便從事開採活動的煤礦,均屬私開煤礦。

領取《山西省採礦許可證》後的礦山企業,須接受當地礦產部門礦產資源年度檢查,並註冊登記,領取《晉城市礦產資源年檢證》。未接受礦產資源年檢或年檢不合格未予註冊的煤礦企業便從事開採煤炭資源活動的按私開煤礦對待。

凡未經煤炭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礦管部門備案,便在許可證劃定礦區範圍內開接替井口的,為私開井口。

第五條 凡超越採礦許可證批准礦區範圍從事採煤活動的為越界開採,凡超越採礦許可證批准開採層位從事採煤活動的為越層開採。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鄉(鎮)範圍內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的管理,對私開煤礦,必須堅決取締,對越界越層開採必須堅決清理,並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條 市、縣(區)礦產資源管理局代表市、縣(區)人民政府行使對本轄區煤炭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負責本轄區內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各級礦管部門對私開煤礦要採取果斷措施,堅決取締,對越界越層開採煤礦要堅決清理並認真整頓。

第八條 凡私開煤礦、越界越層開採煤礦必須接受各級礦管局的監督管理和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九條 各縣(區)要成立取締私開煤礦、清理越界越層開採行動小組,由主管工業或煤炭副縣(區)長任組長,成員由礦管局、煤管局、公安局、檢察院、勞動局、工商局、鄉鎮局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區)礦管局。

第十條 對在整頓煤炭礦業秩序、治理煤炭礦業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動,採取果斷措施,徹底取締私開煤礦。今後,凡出現私開煤礦的,由所在鄉(鎮)的鄉鎮長及所在村的村長負責。

第十十條 建立各縣(區)與所轄鄉鎮簽訂取締私開煤礦、清理越界越層開採的目標責任書制度,把目標責任書的考核作為對鄉鎮長任期目標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鄉鎮、村及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開採國家統配礦、省營、市營等國營煤礦範圍內的邊角煤柱或殘留礦體,持國營煤礦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據的手續之後,必須到礦產資源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後方可開採煤炭資源在領取採礦許可證之前開工或動用煤炭資源的按私開煤礦論處。

第十四條 國家統配礦、省營、市營等國營煤礦對要求在本礦區範圍內開辦集體煤礦的單位不出據同意劃歸集體煤礦開採的礦區範圍的資源手續而用口頭應諾、默許或以簽訂協議書等其它形式轉讓資源的均屬違法行為。由此引起的後果除對辦礦單位依法處罰外,還應由資源使用權單位負責。並按《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礦管部門及煤炭主管部門要抓緊對所有鄉鎮煤礦的採掘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凡有越界越層開採現象的,要停產整頓。

第十六條 各縣(區)礦管局對取締私開煤礦的工作要加強管理。各級煤炭主管部門要協助礦管部門搞好取締工作。縣(區)礦管局要對私開煤礦下達“停採令”及“礦產資源開採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通知到私開礦主、村委、鄉鎮政府、公安、工商、供電、運銷等有關部門,由村委和鄉鎮予以取締。否則由有關部門強行拆除井架封填井口,沒收裝置,切斷電源,停止運銷。

第十七條 已領取採礦許可證的鄉鎮煤礦,在批准礦區範圍內只准有一對井口組織生產,其餘井口一律停產關閉,由縣(區)煤炭局負責處理。

煤礦對其風井、副井要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的功能,風井、副井不得組織生產。

第十八條 今後煤礦在批准礦區範圍內新建接替井口(包括風井),必須向縣(區)煤管局申請,經縣(區)礦管局同意,由市煤管局批覆並報礦管局備案。在新批接替井口時,煤礦企業必須申請原生產井口辦理限期閉坑手續。手續不齊全的,按私開井論處。

第十九條 對越界超層開採煤礦的處理,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在各級煤炭主管部門的協助下進行。由縣(區)礦管局下達“停採令”及“礦產資源開採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煤礦要按通知要求及整頓意見限期改正。凡越界越層開採的煤礦必須追回批准礦界內進行永久性密閉,礦管部門要在限期內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凡越界越層開採的煤礦,運銷部門憑礦管局停採通知的檔案停止煤炭銷售。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煤礦每月必須向縣(區)礦管局交換如實填繪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如有不報、虛報、假報現象的,由縣(區)礦管局暫收回《採礦許可證》和《晉城市礦產資源年檢證》,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二條 建立取締私開煤礦、清理越界越層開採煤礦工作的逐級彙報制度,對私開煤礦的數量及取締的情況和清理越界越層的開採煤礦的情況及處理結果,由鄉鎮政府向縣(區)政府及時彙報,縣(區)礦管局書面報告市礦管局。

第二十三條 建立無證私開、越界越層開採的舉報制度,由市礦管局統一印製舉報卡,由縣(區)礦管局發給本轄區內的國、省、市營、縣營、二輕等煤礦及有關鄉鎮、礦管部門接到舉報後,經調查核實,對私開煤礦給予取締,對越界越層開採的煤礦給予清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取締私開煤礦、清理越界越層開採煤礦的報紙公佈、電臺曝光制度。各縣(區)礦管局負責及時將私開煤礦、越異越層開採煤礦的名稱、礦長姓名、詳細地址等情況在地方報紙上公佈,在晉城市電視臺上曝光。

標籤:煤礦 管理 開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