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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制度的內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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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制度的內容主要有

收繼婚,簡單來講就是將寡居婦女由亡夫親屬收娶為妻的婚俗,特點是“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這是完全碾壓婦女人格的野蠻婚俗。

贅婿婚,和如今的意思相同,即女子不出嫁,招男方進女家為婿。收繼婚在蒙古人、色目人以及北方漢人中盛行。

元代立國98年,在此期間,元代婚姻大體呈現出兩種特點。第一個特點是古代蒙古族依舊保留著較為原始的各種婚姻形態,第二特點是婚姻形態逐漸漢族化,向封建化發展。

由於元代是由遊牧民族蒙古族建起來的多民族國家,民族構成十分複雜,因此與中原漢族傳統婚俗有很大程度的不同。蒙古族進入中原後,獨特的婚姻形式對漢族產生了影響,同時中原漢族婚俗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蒙古婚俗的改變。

蒙古婚制和漢地傳統婚制共存

談到“婚姻”二字,頗有歷史。漢鄭玄曰:“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唐孔穎達疏謂“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謂嫁娶之禮也。”男子一般都是黃昏時來娶妻,女子跟隨一起到夫家。

值得注意的是,蒙古人為了維護本民族的特性,把元朝的百姓分為四等,地位從高到低依次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這裡的漢人指的是原金國人,包括漢族、契丹、女真等,他們大部分是北方人而南人指的是原南宋漢人和其他民族,他們大部分是南方人。色目人地位高,因為他們善於經商給蒙古人帶來了大量財富。南人地位最低,因為南宋是最後才被征服的。

收繼婚在蒙古人、色目人以及北方漢人中盛行,呈現出初期寬鬆、中期緊縮、後期限制的特點。

元代贅婚有兩類四種:養老婚、年限婚、出舍婚和歸宗婚。元人文集中就有大量關於贅婿婚的記載。法律還對“贅婿”作出了某些限制,比如有對獨子家庭的限制、軍戶的長子不能作贅以及限制良

另外,蒙古人多妻的情況在法律上是不受限制的。多妻的家庭中,長妻的地位最高。最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多妻,但是他們之間不會爭吵,這也是蒙古女子性格溫和所致。成吉思汗曾立:“只要其種類子孫蕃衍,不許有妒忌者”。

蒙古族的婚姻沒有輩分差別,例如,成吉思汗與拖雷父子二人即娶姐妹二人成吉思汗把幼女嫁給了其母的兄弟等。總而言之,元代是遊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法律制度還沒有受到儒家太大的影響,所以婚姻制度中還保持著獨特的民族特徵。

2、漢族的婚姻禮俗

與蒙古人、色目人等其他民族多實行一夫多妻制不同,漢人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這基本上是承襲了前代的婚姻形態。

至元八年元律規定:“有妻更娶者……據已後更娶者,若委自願,聽改為妾……有妻更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娶妾者,許令明令婚書求娶。”

元代漢人婚姻禮制內容十分豐富,包括議婚、納彩、納幣、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婿見婦之父母七條。漢人流行的買賣婚就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種代表形式,以納彩和納幣這兩種形式呈現出來。其實這兩種儀禮都是為了議定娶婦的身價而設定的,財禮的多少看品官、庶人品級和貧富程度。

蒙族婚姻形態漢族化。蒙古統治者推行的政策,導致了蒙古婚制與漢族禮法婚俗始終存在著衝突。為了穩固在漢地的統治,元代在有些方面也才採取了宋代以來的禮法傳統法律,有了胡漢同化的傾向。

總結:

元代是由遊牧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多民族國家,法律制度沒有受到儒家太大的影響,在婚姻制度方面也儲存了獨特的民族特性。

雖然統治者在初期用法律形式向漢人推行過蒙古婚姻制度,但元代政府的統治區中漢族佔多數,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就會受到漢族婚姻禮制的影響。

遊牧文化和農耕文化不斷摩擦碰撞、相互融合形成了獨特的元代的婚姻制度,表現為蒙古婚制和漢地傳統婚制共存的二元體系。蒙古統治者在婚姻制度上採取了很多漢族化的措施,基本上延續了唐宋以來的制度,最終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

元代的蒙古族實行多妻制。妻子的多少,由家庭的財產狀況決定。據《出使蒙古記》記載:“每一個男人,能供養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妻子”“ 一個人如果不購買妻子,他就不能擁有妻子。

因此,有的時候,姑娘們早已過了結婚的年齡,可是還沒有出嫁,因為他們的父母總是把她們留在家裡,直至把她們賣了”。由於財產狀況不同,蒙古人的妻子數目差距很大,有的人可以有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妻子,有的人只有幾個妻子甚至一妻或無妻。

標籤:婚姻制度 元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