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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房屋能否對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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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房屋能否對外出租

房屋被查封后,一般不能對外出租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消滅。第一百五十五條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