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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車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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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 車庫用途

第七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 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未配建訪客汽 車停車位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依法合理設定訪客汽車停車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城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計程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檔案和出售、出租價格以及平面位 置圖等,並實時標註出售、附贈、出租等情況。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總數量少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建設單位不得將車位、車庫附贈予特定業主。物業管理區 域內車位、車庫總數量等於或者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每戶業主受贈車位、車庫不得超過一個。

建設單位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要求購買車位、車庫業主的房屋套數時,應當通過抽籤等公平方式確定,每戶業主 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者車庫。

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 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擬出租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要求承租車位、車庫業主的得套財三沙 通過抽籤等公平方式確定給未購買或者未受贈車位、車庫的業主,每戶業主只能承租一個車位或者車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