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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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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庫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執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指揮排程。

第七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小型水庫安全的義務

標籤:水庫 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