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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春節煙花燃放規定

心理2.12W
許昌春節煙花燃放規定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執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三、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