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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心理3.11W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摘要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釋義】 本條是對責任能力的規定。 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