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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密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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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密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保密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絕密級國家祕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裝置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儲存。

根據保密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祕密法第十八條規定:

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祕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公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