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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約第20條內容

心理2.93W
北京公約第20條內容

第二十條

一、如兩個或多個當事國之間對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議而不能以談判解決時,經其中一方的要求,應當交付仲裁。如果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國對仲裁的組成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要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二、每個國家在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時,可以宣告該國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

其他當事國對於任何作出這種保留的當事國,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

三、遵照前款規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當事國,可以在任何時候通知儲存人撤銷這一保留

標籤:公約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