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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和鞭刑區別

心理1.62W
笞刑和鞭刑區別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

    杖刑,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由此可以看出,首先開始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一個始於戰國,一個始於東漢其次使用的刑具是不同的,一是竹、木板等,另一是荊條或者大竹板,由此也可以看出,刑罰的力度輕重是有區別的。在不同時期,對於這兩種處於五刑之一的刑罰方式,也有了詳細的規定。

標籤: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