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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管理條例

心理1.86W
一級建造師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註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專案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的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