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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長期不在崗的處理

心理1.17W
公職人員長期不在崗的處理

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拒不改正的

標籤: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