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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什麼

心理3.04W
勞動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什麼

基本勞動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制度、勞動保障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勞動仲裁製度等。

在勞動方面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勞動合同制度作為國家基本勞動制度已經得到確認。對於勞動用工來說,一旦勞動合同簽訂,勞動者即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雙方便確立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

在勞動用工方面,主要有兩種性質的用工,即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平等指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權選擇對方並就合同內容表達各自獨立的意志。自願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由表達各自意志,主張自己的權益和志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其意志。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願強加給對方,均不符合自願原則。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講,平等是自願的基礎和條件,自願是平等的表現,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平等自願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基礎和基本條件

2、協商一致原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等條款進行充分協商,達到雙方對勞動權利、義務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協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指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是勞動合同得以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三種:

1、勞動用人制度。

2、勞動紀律、勞動時間、勞動工資獎罰、勞動分工等方面的制度。

3、其他方面的有關生產用料製造等的規定。

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定內容。二是非法定內容。法定內容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主要有勞動合同管理、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公司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內容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員工選聘依據、考核標準、晉升條件、工資分級等內容。

標籤:勞動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