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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管理制度

心理2.97W
廢鉛蓄電池管理制度

廢鉛蓄電池的管理制度:

一、廢鉛酸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

二、廢鉛酸蓄電池的產生單位(個人),應將廢鉛酸蓄電池提供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貯存、利用、處置,須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固體廢物動態資訊管理平臺》,經環保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轉移。

三、轉移危險廢物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四、運輸廢鉛酸蓄電池的,應採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五、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酸蓄電池的,應持有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六、無資質而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鉛酸蓄電池的,或將廢鉛酸蓄電池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鼓勵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鉛酸蓄電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