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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業法律法規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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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業法律法規細則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像小區擋車杆上的廣告、電梯裡投放的廣告、快遞櫃、公共停車位等等,這些通過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所獲得的收益,物業不能瞞著業主私自裝進自己的口袋,應該將賺來的錢發放給小區業主們。

業主可以解聘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等,與業主的生活品質有著莫大的關係

以往業主不滿意物業時只能忍氣吞聲,生怕物業今後給自己穿小鞋,然而從2021年起,業主如果不滿意物業的服務,是可以選擇更換物業的,這將大大提升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以及人們的生活質量。不過大家還要注意的是,業主們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時,應當提前六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

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都比較嚴格,外人不得隨意進出,但不免還是會有被偷被盜的事情發生,這其實多半還要歸咎於物業不作為,只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加強監控,那麼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業主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為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存在這樣的行為,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業主繳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品質。

然而《民法典》一出,這些舉動都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過,業主們也不可以理直氣壯地故意拖繳物業費,否則將會面臨訴訟風險。

業主特定財產損失可以找物業保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一些小區的停車位都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馬路邊上,假使樓上有住戶從窗戶往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上,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無法查明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找物業索要相應的賠償。

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

關於物業費的管理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這就是說,物業公司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並且及時向業主彙報,而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共同資源獲取的利益,也必須與業主共享。如果物業公司未能完成承諾的服務要求,業主也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當然,若物業公司沒有違反任何規定,並且小區也共同決定聘用該物業公司,個別業主也無權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

01空置房應不應該繳納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主要是針對房屋的服務,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協議提供了相關的物業服務,即履行了合同約定之義務,業主則不能以未入住為由而不繳納物業費。

02沒簽物業服務合同,也要交物業費嗎?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 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自收房(收到收房通知,業主自身原因未收房,以通知的期限日視為收房)時起,即佔有、使用房屋並享受物業服務,應當交納物業費。業主如果以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援。

03低樓層業主可以不支付、電梯養護費和保潔費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低樓層的業主不能以不使用電梯拒絕支付電梯養護費,也不能以不需要接受保潔服務拒絕支付保潔費。

04物業服務太差、我為什麼要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所以一般情況下物業費是必須得交的。如果業主認為有物業服務存在問題,應該與物業管理公司好好協商解決,必要時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好比所有業主的管家,在保障業主居住環境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如果有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確會給業主帶來很多困擾。不過這種情況業主不應該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消極抵抗。試想如果大家都不交物業費,如果物業公司運營經費不足,那麼物業公司對小區的維護管理很難維持,這將損害全體業主的利益。與此同時這會加深業主與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嚴重影響雙方在小區內和諧共處。

業主若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不滿意,應通過正常途徑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解決,也可就存在的服務問題向業主委員會反映。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