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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管理規定

心理2.98W
電子檔案管理規定

電子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根據新修訂的檔案法,滿足“來源可靠、程式規範、要素合規”的電子檔案即可獲得檔案的法定身份,獲得“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的法律地位。可以預計,隨著新檔案法的貫徹實施,這三個方面的要求也將成為我國未來一段時間電子檔案管理制度規範的核心主題。

本標準規定了在公務活動中,具有長期儲存價值的電子檔案的收集、積累、歸檔及電子檔案管理的一般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辦公自動化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的管理。其他種類的電子檔案的管理可參照本標準。

總 則

相關部門

1.1 對電子檔案的形成、積累、鑑定、歸檔及電子檔案的保管實行全過程管理,應當由主管部門統一協調,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證管理工作的連續性。

1.2 電子檔案形成部門負責電子檔案的積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檔案部門要進行指導與監督。

1.3 電子檔案的管理由檔案部門負責,電子檔案形成部門要提供協助和支援。

歸檔方法

1.4 應明確規定歸檔時間、歸檔範圍、技術環境、相關軟體、版本、資料型別、格式、被操作資料、檢測資料等,以保證電子檔案的質量。

1.5 為保證電子檔案的可利用性,從電子檔案形成就應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確保其資訊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1.6 歸檔電子檔案同時存在相應的紙質或其他載體形式的檔案時,則應在內容、相關說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1.7 具有儲存價值的電子檔案,必須適時生成紙質檔案等硬拷貝。進行歸檔時,必須將電子檔案與相應的紙質檔案等硬拷貝一併歸檔。

標籤:電子 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