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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居委會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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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居委會的定義

民法典確定:將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屬於特別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居委會是指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割槽的居民組織,即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地位類似於農業區的村民委員會,工作服務的物件為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為主。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社群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居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主要起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調解鄰里糾紛、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代表群眾向上級反映各種問題等作用,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協助基層治理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標籤:民法典 居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