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男性被侵害不被法律保護
第一,是強姦罪形成的歷史原因。
有學者提出,強姦罪的一開始的成立(特別是在古代),是基於保護男性的財產權益而絕非女性的性同意權。因為在這一歷史時期,女性只不過是充當男性的附庸和財產,絲毫沒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地位,又何來同意權之說呢?當時制定此罪的法理應當是認為對女性的性侵犯實際上是對女性附庸的男子的財產的不當侵犯,應對男子進行賠償。既然如此,那強姦罪自然不可能包括同有獨立人格的男性。
第二,是強姦罪形成的社會原因。
這一點從奸字的構成便可看出,也是最容易被大家所理解的。即便是在今天,普通大眾認為男性不可能被強姦的仍舊大有人在,即便是此前列舉的案例中的受害者和其家屬恐怕也在受害前對此深信不疑。而此文的讀者朋友們在看完此文後或許義憤填膺,但恐怕抒發一番胸臆後絕大多數仍談不上什麼提高警惕,乃至對上述案例中女侵男案件表示羨慕和佔便宜者也不會在少數。
第三,是強姦罪的認定原因。
在全球範圍內,各國立法中強姦罪基本都為“接觸說”“插入說”和SJ說三種。我國對於一般的強姦罪採用“插入說”,對於作案物件為幼女的則採取更為嚴苛的“接觸說”。但如此便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插入的物件。對此我國司法上並沒有統一的解釋,但主流來說普遍認為僅限於女性獨有的器官。若秉持此觀點的話,男性自然只能被猥褻而沒有被強姦的可能性。
首先,男性被侵害是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在刑法中有強制猥褻罪,就旨在保護被他人侵害的人,受害人不分男性還是女性。
另外,還有故意傷害罪,在侵害中一般都會伴隨暴力,因此很容易導致受害人受傷,即使不構成強制猥褻也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
綜上,法律之所以在強姦罪中未將男性納入其中,應該是因為過去的立法會考量到一般在性侵害案件中,相較而言,男性受害者比例少。
但是,法律也是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相信以後會慢慢將男性受侵害納入強姦罪中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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