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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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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的支付,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女職工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管理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工商、機構編制、財政、稅務、統計、審計和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規定,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徵繳和監督檢查工作。

天津市社會保障管理條例規定了,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基本保障⼯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保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提供了對民眾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