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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和放火區別

心理2.24W
縱火和放火區別

一是定義不同。縱火,是指故意放火和惡意燒燬或企圖燒燬任何屬於別人的大樓、建築物、財產或燒燬自己財產的行為。放火,是指引火焚燒房屋或放燈等行為比喻煽動或發動騷亂事件。

二是動機不同。縱火的目的,在於焚燬財物,通常帶有犯罪或報復的企圖放火的目的,在於既可焚燒財物,又有製造騷亂的企圖。

三是出處不同。縱火,出自漢·司馬遷《史記·五帝本紀》:“瞽叟尚復欲殺之,使舜上塗廩,瞽叟從下縱yL木炭廩。”放火:1、引火焚燒房屋等。出自明·吳承恩《西遊記》第十六回:“只見那眾僧們搬草運草,已圍在禪堂放火哩。”2、比喻煽動或發動騷亂事件。出自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規箴》:“將至吳,密勑左右,令人閶門放火示威。”

縱火罪和放火罪區別:縱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

由於縱火是一種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在,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只是作為量刑時的情節與已造成嚴重後果的有所區別。

沒有區別

放火罪和縱火罪在我國法律上是沒有區別的,都屬於涉嫌我國刑法的放火罪。放火罪不論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因為該行為屬於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有期徒刑。

標籤:放火 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