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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評價標準條例

心理2.27W
書法評價標準條例

書法的評價沒有標準條例,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從藝術角度、有無古韻古風、書法氣象、形質等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大致有四類說法。

第一類以形質來評價與欣賞,重點著眼於書法的某種特定藝術方法,包括書體的變化,其演變恰恰是有時代性因素構成的或接續成的書法史,也是書法的形質變化史。從甲骨文到金文到小篆到隸書到真書草書,從魏晉到隋唐、到宋明,其變化都可以用形質的不同追求來概括。

第二類以形象象徵為欣賞標準,這是一種擬像方式,也是比較淺層次的,嚴格地說仍然還是在藝術風格的範圍之內。書法是抽象藝術,其形象象徵才有風格形態的歷史性時代更替,如晉尚韻,唐尚法,宋尚意之類,形成越來越多和不相重複的藝術風格。

第三類以神采為標準,重點關注到書法作品通過藝術風格表現出的精神特徵,抓住了藝術表

現力的核心,也抓住了書法的抽象藝術特質,是具有千古不易的歷史認同的專業藝術標準。

第四類以氣質為標準,把一定的形質與精神結合起來,簡單的說就是書法作品有“精氣神”,既能夠堅持神采為上的標準,又可以彌補單純神采標準的形質缺失之憾,把形質的特徵也包括在內。應該說這一類是比較符合書法藝術本質特點的審美要求或藝術標準。

標籤:書法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