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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並行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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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並行規定全文

(一)職級的設定。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定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二)職級晉升條件。公務員晉升職級,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具體條件分別為: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十七級。任職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日起按週年計算,滿12個月為1週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三)職級晉升辦法。對達到規定任職年限和級別條件的公務員,依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在本單位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經考核合格的晉升職級。公務員晉升職級,應包括初核、民主測評和考核、公示、報批等環節,按所任職務的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四)職級晉升後的待遇。公務員晉升職級後,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

(五)職級晉升後的管理。公務員晉升職級後,工作崗位不變,仍從事原單位工作。晉升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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