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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兵役法第50條規定

心理1.35W
1984年兵役法第50條規定

一九八四年兵役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如下:

在國家釋出動員令以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實施動員:(一)現役軍人停止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必須立即歸隊(二)預備役人員,國防生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在接到通知後,必須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道(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 民政府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道(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返回部隊的現役軍人。

標籤: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