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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煙花爆竹最新規定

心理2.04W
全國煙花爆竹最新規定

有新規定的。

1、

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等相關標準。煙花爆竹零售店實行專店銷售,場所設定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嚴禁“下店上宅、前店後宅”、超市內銷售經營。

2、

煙花爆竹零售店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且不應大於20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不小於100米的安全距離。

3、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核定的存放量嚴格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執行,最大不超過300公斤火藥量。

4、

煙花爆竹零售店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電線電纜規範穿管,照明燈具符合防爆要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採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

標籤: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