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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心理2.34W
創業投資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範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係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處於建立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並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