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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能否擔任仲裁員

心理3.09W
國家公務員能否擔任仲裁員

公務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不能從事經營性的活動,也不能在經營性的單位擔任或者兼任職務。

1、仲裁法沒有規定公務員不能兼任仲裁員,所以公務員符合仲裁員條件的,可以兼任仲裁員。但兼職的規定比較嚴格。

2、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國家公務員能否擔任仲裁員

可以。《仲裁法》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因此,符合前述條件的公務員,經單位批准,可以擔任仲裁員,但是不得取酬。

國家公務員能否擔任仲裁員

可以,國家公務員符合仲裁法第13條規定的條件,並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受聘仲裁員,但不得因從事仲裁工作影響本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