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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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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章 規劃

第十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全國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預防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標籤:全文 水土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