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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62條的最高院司法解釋內容

心理1.03W
民法典462條的最高院司法解釋內容

第四百六十二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 害賠償。

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條文要義

本條是對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規定。

佔有保護請求權,是佔有人對佔有的公力救濟,即請求國家有權機關通過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佔有。具體的請求權如下。

1、 返還原物請求權。當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時,佔有人有權請求返 還佔有物。有權行使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人,不僅包括直接佔有人,也包括間接佔有人不僅包括有權佔有人,也包括無權佔有人,但佔有輔助人不能享有此項權利。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指向的物件是侵奪佔有物 的人及其繼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繼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規定的情況下,其佔有受到法律保護,該請求權不得針對他。此外,即使侵奪人對於佔有物享有實體的權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佔有人亦得針對其行使返還請求權。

2、 排除妨礙請求權。當佔有人的佔有被妨害時,佔有人有權行使排 除妨礙請求權,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享有排除妨礙請求權的人是佔有人,而相對人為妨害其佔有的人。

3、 消除危險請求權。當佔有人的佔有雖未被現實的妨害,但是存在 妨害危險時,佔有人有權請求消除危險。

4、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侵佔或者妨害佔有人的佔有,造成損害的, 佔有人有權請求侵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佔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貴在迅速,如果佔有人在較長時間內不行使 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他人對佔有物的侵害就已成事實,從而形成新 的秩序,此時再對新秩序進行破壞有失妥當。故本條第2款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應當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