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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土地承包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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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 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第二十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標籤:全文 承包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