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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清償債務法律規定

心理3.11W
代為清償債務法律規定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係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