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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設定標準

心理1.34W
診所設定標準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三)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 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佈局及流程。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於10 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三、裝置

(一)基本裝置。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汙物桶、高壓滅菌裝置、處置臺。

(二)急救裝置。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裝置。

四、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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