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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建設用地新規定

心理2.09W
村集體建設用地新規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其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2、一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籤:集體 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