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心理2.97W
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專案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標籤: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