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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內容

心理3.15W
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內容

1、“三個不直接分管” 是指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財務、幹部人事、工程專案工作。

2、財務、幹部人事和工程專案工作,經集體研究,授權班子其他成員具體分管,形成“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制衡機制。

內容為:

1、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審批財務工作,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審批程式,實行分級負責制度,數額較小的由分管財務領導的審批,數額較大的開支須經領導班子集體審批。定期向全體班子成員報告單位財務執行情況,及時進行財務公開,接受民主監督。

2、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組織人事工作由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機關中層幹部提撥任用、幹部人事調動及重要崗位人員變動和下屬黨組織班子領導的任免等,要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機關中層幹部提撥任用要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式進行。

3、黨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單位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按規定應進行招投標的工程建設專案,依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按照國家、省、州、縣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實行公開、公平競爭,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預招投標活動。不需要進行招投標的工程,要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不允許個人內定施工單位。工程建設、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等一些重大問題要經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的方法、程式、結果要及時向班子和幹部職工公開,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

黨政正職 “三個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態” 制度。

一是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財務。確定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財務。堅持分管副職“一支筆”審批和審批額度管理,限額以內的開支由分管副職審批,超過限額的開支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2000元以上的公務消費支出,事先報紀委書記和單位“一把手”稽核。

二是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幹部人事。人事工作堅持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主要負責人監督稽核把關,凡涉及到本單位管理的幹部選拔任用、人員調入及重要崗位人員變動等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三是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工程專案建設。工程專案建設堅持分管副職具體負責,涉及工程結算、招投標及競價承包等重要事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四是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變動、重大專案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時,由具體事項分管領導提交討論方案,局“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態或個人定調。

五是建立局黨政正職任組長、紀委書記(紀檢組長)任副組長、單位幹部職工代表參加的監督小組,加強對分管副職履行職責的監督。

標籤:制度 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