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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嗎

職場2.01W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的需要,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調動,而調動勞動者應該充分徵詢勞動者的意見,不得單方面強制調動勞動者,工作調動一般要注意保密,不動聲色,讓想要你的去忙,那麼,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嗎?

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嗎

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調動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或者崗位進行的改變,是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辭職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嗎 第2張

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檔案予以佐證;

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嗎 第3張

正常調動和辭職調動手續上有什麼區別

正常調動:通過人才引進也叫人才迴流政策,需要走正常調動。會延續之前工作單位的一切積累,薪級,會不影響提拔晉級的節奏。持續時間長,先調檔,後調人。

辭職調動:通過統招政策,需要走辭職手續。工齡會延續,但是薪級從最底開始,會影響提拔晉級的節奏。短平快,人檔同時脫離原主管部門,人走,檔案流入人才市場。

調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員工不勝任崗位能否隨意調崗嗎 第4張

調動崗位員工不願意是否可以得到補償

調動崗位員工不願意不一定可以獲得賠償。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員工的工作崗位的,則如果公司單方面調動員工崗位員工不同意並因此辭職的,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如果員工雖然不願意但是沒有辭職的,則得不到賠償,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員工的工作崗位的,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工作做相應調整是公司的權利,員工不同意也得不到賠償。

需要賠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