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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駁制度的內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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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駁制度的內容和作用

封駁,是指門下省對諫言機構不認同的回退或駁斥。是諫官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稽核詔令的主要方式。在一定時期具有其進步的歷史意義。

封駁制度始於唐代,至宋代時期逐步完善成熟。封駁制,是古代的一種監察制度,直到了唐代時期,封駁制度發展為一項專門的行政法規,成為唐代行政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基石,並設有專人負責實行。

在唐代封駁之權的機關是門下省,長官侍中、副長官黃門侍郎和高階官員給事中均有封駁之權。其中封駁工作主要是事中承擔。 皇帝的決定、任命、需要、想法等,先由皇帝安排內宮以正式格式和程度送到中書省由中書省召叢集臣商議,如果有群臣認為不妥,可以直接退回。

唐朝封駁制度通過對皇權的監督制衡,承隋制,設三省六部.中書省制定政策,草擬詔敕門下省審議簽發,或駁正違失尚書省通過六部執行.其中,門下省"審署奏議,駁正違失"的封駁權,是封建專制主義政權得以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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